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中止制发防范“人灾人祸、政府背锅”的《社会责任公告》等风险提示的 郑重声明

发布时间:2024-03-07 点击数量:1862次

为了保证民办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长外学校)用于义务教育的房屋、土地被法院枉法裁判,被行政枉法执行继续履行中的违法的租赁协议,不再发生90年代末两次“人走楼空,被空手套白狼”,2018年、2020年致死师生各一条生命的“人灾人祸、政府背锅”的惨痛历史教训被重演,从2019年6月违法租赁人向声明人交还长外学校行政公章和董事会公章至今,近五年来,声明人通过微信、短信、纸质等方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长外学校)的行政、司法、纪检、行业注册、登记、管理等机关、向教育主管部门、向被政府责令关闭的民办襄阳市树人特长学校违规合并与长外学校的师生、学生家长,累计制发校报、校刊、通知、报告、请示、公告、持续公告、材料汇编、民办教育法治之殇、《社会责任公告》等书面材料百万字以上,编辑书面资料18本(册),邮寄书面材料300余份(次),邮寄资费4800余元,发送敦促、整改信息万条以上。旨在恢复义务教育长外学校无与伦比“三书五证一光盘,六十条育人方法,“三三三”教育制度【三德(有德能成才,有德就有才,有德就是才)、三会(会学习、会生活、会生存)、三好(好学风、好校风、好师风),以下简称“三三三”制度】,旨在避免司法、行政枉法保护下的长外学校被违法租赁人、非法控制人、被23次实名举报的“五违一渎”(违约、违规、违德、违纪、违法、渎职)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骗得公立学校退休校长、党支部书记受聘长外学校校长管少英的信任(下称管少英),从而获得与声明人签订租赁协议和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的次签约人资格(下称次签约人),因2007年悔约风险承包长外学校合同弃职10年的违约责任人、被政府责令关闭民办襄阳市树人特长学校的校长、违规合并两所民办学校的责任人、劫职长外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人、伪造长外学校董事会章程和决议停止管少英的工作、禁止管少英进入学校的次签约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文禁止不能担任民办学校负责人的人李彬(下称李彬),在违法租赁经营长外学校期间将在校学生所交费用长期进入个人账户用于第三方经营性公司经营、支付利息谋私,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房屋租金,用于3.8万元/月个人违规收入,用于人为伤亡责任事故的赔偿,将国拨义务教育生均经费非法占有、违法使用,教职工待遇被克扣,学生双教和生活质量被严重侵犯等“五违一渎”行为依法查处,在襄阳市纪委干部杨逢贵和社会闲杂人员章李华(女)直接、公然违反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以下简称“三违”),受杨、章俩人“三违”行为的深度影响,上列事件近五年来不被依法查处到人:不被依规追责到人、不被依纪追究到人,“三三三”教育制度恢复不能。声明人被16次受邀参加襄阳高新区社会事务办(现为事务局)组织的“协调会”也无果而终。故,声明人在穷尽维权程序、仍在努力防范“人灾人祸,政府背锅”的意外风险的同时,针对继续执行的违法租赁协议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界限,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因上述事件造成的任何人、财、物等损害、损毁、损失结果,无论性质轻重、受损多少、价值高低、影响深浅、范围大小,除长外学校投资人的财产受损时,声明人依法提请国家赔偿外,声明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损失。

二、在校26岁教师上吊、13岁男学生跳楼死亡事件,学生游学受伤、教职工斗殴,因公致残等事件因不被追责,受司法、行政保护可能继发的下列甚至更严重事件风险:

1、关于2018年、2020年在校教师、在校学生自杀身亡不被追责事件(挪用学生交费200余万元赔偿了事);

2、关于在校学生失去无与伦比义务教育“三书五证一光盘”、六十条育人方法、“三三三”教育制度恢复不能的受教损失;

3、学生所交学费使用于教职工、学生伤亡事故等非教育性支出,使在校师生学习、生活质量、工作待遇的损失(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返还被占百万元,刑案未了);

4、国家给义务教育学生生均补贴被非法侵占,国家赋予人民的义务教育普恵政策被“狼狈为奸”不被追究查处的后果;

5、被租赁办学的房屋已属国家二部一委的“危、改、拆”房。拒绝声明人对该房屋改、拆、新建,伪造可以安全使用的鉴定,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6、禁止声明人、物业管理人、长外学校法定校长进入学校依法履职损失;

7、违规合并襄阳市树人特长学校与长外学校的后果与损失

8、人去楼空,长外学校被重演九十年代被“空手套白狼”的政府“背锅”、社会稳定的风险损失;

9、襄阳市纪委干部杨逢贵、社会闲杂人员章李华(女)插手司法案件,法院枉法裁判、行政枉法执行,不被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处责的损失;

10、李彬租赁人的身份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错误认定为长外学校实际控制人,租赁经营学校期间对内、对外所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李彬伪造学校董事会章程,隐匿报审重要文件租赁协议补充合《风险责任管理合同》,骗得襄阳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18)184号批复,导致学校董事会第四次章程修正案,学校所有资产,在投资人、举办者灭失后用于社会公益、建立王胖子教育奖励基金等公益条款被删除,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公益和投资人的损失;

12、李彬用伪造的学校举办者变更协议,伪造的学校财务报表,伪造的学校董事会章程变更学校举办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3、2022年6月李彬抵制学校董事会、学校投资人正在进行中的向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申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且在教育主管部门的违法支持下,在长外学校同一个校园内违法取得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62号文件,民办学校必须在2019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法令被践踏的一切后果;

14、李彬2022年8月伪造学校董事会文件,停止租赁协议主要签约人、学校法定校长管少英的一切工作,禁止管少英进入学校等40余项“五违一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23次实名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不被查处的次生损失;

15、被行业主管部门支持违法担任学校负责人的李彬(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负责人应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担任的所谓学校董事会董事长、校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期间发生的任何职务行为造成的巨大后果;

16、教师斗殴被处理不公,持续上访,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责任与后果;

17将初中毕业证书用于私下交易不被查处的违规行为。

18其它被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怠责,不作为、滥作为造成的所有社会公益损失、涉及声明人财产等损失的,声明人另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为避免声明人在被李彬租赁的土地、房屋办学期间再发生人、财、物的损失,声明人已向李彬、在校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主管部门用文件、校刊、校报、微信、视频等方式,通知于2023年秋季,学校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师生全部离岗、离校。但教育主管部门仍违法下达招生指标,上述风险未能根除。

三、因长外学校违法租赁协议引发的公共利益诉讼案件,声明人已经收到如下已经生效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民事附带刑事自诉的枉法裁判,声明人的公益诉求被枉顾事实、公然驳回:

(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驳回声明人旨在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诉求(5件)

1、【再审合同纠纷案】2022年4月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民再14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3029号错误判决,声明人仍在依法申请院长再审。不影响枉法执行对义务教育违法租赁协议的违法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腾退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申12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庭审故意不审,声明人向法庭已经提交的合同终止的三份依据)。

3、【租赁合同纠纷案(支付垫付款)】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6民终9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上诉排除妨碍纠纷案(腾退2)】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庭审故意不审,声明人向法庭已经提交的合同终止的三份依据)。

5、【上诉租赁合同纠纷案(确认协议书无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1489号《民事裁定书》:以重复起诉,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该案例撤销)。

(二)《民事、刑事自诉》案件(1件)

1、【唐军(深圳市唐军首发网传媒有限公司)、李彬等诽谤罪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刑终24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一审判决:因内部纠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行政》案件,驳回声明人旨在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诉求7件)、被迫撤案,被打击、警告(4件)

1、【再审行政审批纠纷案(撤销(2018)184号批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行申591号《行政裁定书》: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再审申请(办学许可证上校长变更的时间被错误向前提前三年,办理变更登记工作人员非学校委托人所致)。

2、【法人变更登记案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行申92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制,被行政批复制取代)。

3、【撤销违法下达高中招生计划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行申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营利和非营利性制度被该案例撤销)。

4、【行政变更登记纠纷案(举办者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行终90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营利和非营利性制度被该案例撤销)。

5、【行政登记纠纷案(撤销高中办学许可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行终8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营利和非营利性制度被该案例撤销)。

6、【撤销关于调整《关于同意筹设襄阳长春职业技术学校的批复》内容决定书复议】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2023)鄂0691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中央(2035)教育发展规划纲要被该案例撤销)。

7、【行政违法案】长外学校膳食中心副主任郑成林诉襄阳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违法案,被法官苏俊诱迫(骗)撤诉,见襄阳高新区法院(2020)行0691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2021年6月,郑成林和学校共同向省政法委第四巡视组举报该法官的违法行为,至今石沉大海,该法官却被提升为副院长。

8、2022年4月至5月声明人被税务稽查、两次被公安机关刑事调查。

9、2024年1月声明人被公安机关警告,举报内容被否,再举报就涉嫌诬陷、诽谤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024年2月18日、28日,声明人仍被公安机关传唤核实被警告诬陷、诽谤的相关材料,向办案警官送达涉案书面材料:襄阳教育法制之殇材料汇编之一和之二共427页。

(四)声明人被支持的案件(2件)

1、【使用权纠纷案(租赁协议约定李彬提供使用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公章的登记本及用印后的备案文件)】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69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彬向声明人每年二次提交使用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行政公章的备案登记案,已生效判决,被李彬拒绝履行。

2、 【深圳市唐军首发网传媒有限公司上诉名誉侵权纠纷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向声明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在楚天都市报,襄阳日报刊载向声明人道歉声明(被深圳市唐军首发网传媒有限公司拒绝执行)。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不支持声明人旨在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抗诉监督申请(2件)

1、【襄阳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案(继续履行学校广告发布委托合同书)】2021年4月27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1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合同纠纷案(变更登记)】2022年11月15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鄂襄检民监[2022]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声明人的监督申请。

(六)被法院枉法裁判、行政枉法执行;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再审中的行政案件(2件)

1、【行政变更登记纠纷案(学校举办者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行终90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声明人上诉请求,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院再审程序中。

2、【行政许可纠纷案(撤销高中办学许可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行终87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声明人上诉请求,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院再审程序中。

(七)声明人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持有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枉法执行(7项)

1、学校义务教育的举办者被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于已被租赁协议次签约人、被23次实名举报的、行政支持鼓励的学校非法控制人李彬驱逐岀学校已近二年的学校法定校长,租赁协议的主要签约人管少英(下称管少英)名下。

2、学校校长被违反国务院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变更于管少英名下。

3、学校网址被违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终再审字裁定,迁址。

4、学校房屋安全使用改造不被行政支持,继续鼓励李彬鸠占鹊巢,伪造房屋继续使用安全鉴定书,险中危用。

5、伪造的学校董事会章程被行政备案,被骗发(2018)184号行政批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行初91号行政裁定书又被自证没有备案)。

6、长外学校董事会公章被枉法判决:返还管少英名下。2019年6月管少英向声明人交回该公章后:在长外学校董事会已经恢复正常履职的情况下,2023年11月18日又被公安机关枉法批准重新刻制,为李彬非法持章进行的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7、租赁协议的公益性补充合同被恶意作废后,租赁协议明显违法。

(八)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违法的租赁协议,继续进行中的维权诉讼案件(5件)

1、【上诉租赁合同纠纷案(租金支付方式)】2023年7月3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逾期至今近4个月待判决中。

2、【上诉社会团体登记案(备案李彬伪造民办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董事会章程的行政行为违法)】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鄂06行初91号《行政裁定书》,2024年2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鄂行终167号正在受理中。

3、【租赁合同纠纷案(确认协议第七条行使被租房产消防、安全、卫生、绿化、治安等工作的权利)】2023年12月14日襄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602民初5550号已在审理中。

4、【上诉租赁合同纠纷案(协议第十五条每三个教学年度提供的特别优秀师生名单及奖励事迹)】2023年12月1日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鄂0602民初5542号《民事裁定书》,正在受理中。

5、【上诉租赁合同纠纷案(因违规合并二校、变更租赁协议义务教育性质、增加营利性高中教育,租赁价款变更)】,2024年1月23日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鄂0691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正在受理中。

(九)非租赁物品向声明人返还案(在)诉讼中案件(10件)

1、向声明人返还使用中的LED电子大屏),2024年2月26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691民初375号,正在立案审理中。

2、向声明人返还使用中的各教室电子白板,生化物实验楼、实验室的设备、器皿、仪器、试验台、桌、柜物品;学生大讲堂的卧式钢琴、20节屏风、乒乓球台、2台五匹格力空调)协议第二十三条(待诉中)。

3、向声明人返还使用中的图书室2万册图书;音乐室各类乐器;体育库房内的各类体育用品;美术室内的各类美术用品;7、陶艺室内的各类陶艺设备、陶艺材料;协议第二十三条(待诉中)。

4、向声明人返还使用中的各教室、各办公室、梅苑、桂苑两栋学生公寓、教职工公寓室内所有挂式、立式格力空调、监控摄像头;床、床架、衣柜、厨具,学习课桌、板凳,舞台演出的灯光智能系统。协议第二十三条(待诉中)。

5、向声明人返还使用中的教室内的课桌、课椅;办公室内教职工使用中的办公用文件柜、办公桌、办公椅;各室内的电视机,计算机课堂的所有电脑;综合楼一楼大门开、关智能感应设备;日本佳能数码照像机;一号大门人行道处一进一出机动车辆出、入道闸和使用道闸的设备。协议第二十三条(待诉中)。

6、向声明人返还使用中的综合楼一楼会议室高倍天文望远镜,会议桌、椅、沙发,挂墙电视机、墙挂各类锦旗,2009届(十周年)高中毕业师生合影照片;一楼走廊学校师生2014至2019届研学实践活动悬挂的集体纪念照片。协议第二十三条(待诉中)。

7、向声明人返还长外学籍中考毕业生的“三书”纸质档案(在校学生三年学习、生活档案:老师和我的声音;快乐的痛): 2013届(22人)、2014届(81人)、2015届(103人)、2016(105人)、2017届(159人)、2018届(212人)2019届(66人)、2020届(81人);长外学籍中考毕业生毕业前留存学校的手工作品:2013届(22人)、2014届(81人)、2015届(103人)、2016(105人)、2017届(159人)、2018届(212人)2019届(66人)、2020届(81人),个性毕业生的纪念校服3套。)】协议第二十三条(待诉中)。

8、向声明人返还位于第二司令台和学生大讲坛(食堂三楼)Mendelssohn(门德尔松)牌钢琴各一台。

9、向声明人返还2013届至2020届初中毕业生十(八)小协会新老会长,老会长签字寄语新会长的金色会牌60块。

10、向声明人返还长外学校办学历史教具、工具;声明人库存入学校内七、八十年代的劳动工具,九十年代购买的校用打印机,复印机,录音机,取暖器,煤用炉,手提二响、四响喇叭等以及386、486、586电脑。

(十)【撤销租赁协议案】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待诉中)。

四、《社会责任公告》等风险提示中止制发后,为维护声明人因社会公益被侵害的权益,声明人将继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民监督权。

五、上述声明事项有效期至:枉法裁判、枉法执行被纠正,声明人的合法身份依法变更登记注册之日止,或者违法租赁期限届满至声明人的合法身份依法获得变更登记注册之日止,或者声明人将资产全部处置、转让他人,归他人所有之日止。

六、本郑重声明另行报知“五违一渎”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李彬;抄报襄阳市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襄阳市教育局、学校主管部门襄阳高新区社会事务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特此声明

     

    声明人: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所有财产所有权人、

已被劫职的举办者: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元山

               2024年3月6日

 

风险提示的郑重声明附件:

附件一、涉案司法、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国家以下部分法律、法规、湖北省人民政府条例依法审判、依法行政(共1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1)2018年11月受理并帮助使用李彬伪造的学校董事会章程又帮助李彬隐藏声明人与李彬签订的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

注(2)王元山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于2019年6月17日、7月16日先后收回了王元山移交给租赁协议主要签约人管少英持有的学校董事会公章和学校行政公章。

注(3)2018年9月李彬将襄阳市树人特长学校1500余名师生,违规合并入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

注(4)李彬反悔签字的比学校第一个二十年办的更加辉煌的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注(1)学校校长管少英被李彬禁止入校已近二年,无人问津,以民办学校属体制外不好管一句话不了了之。

注(2)学校举办者被李彬禁止入校已四年多。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注(1)学校举办者被李彬禁止入校已四年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注(1):2020年5月14日、6月24日学校董事会行使学校依法经营管理权,被派出所出警制止,将租赁人冠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注(1)在辖区政府违法支持下,李彬任学校十二年一贯制高中部校长,自封学校董事会董事长。

注(2)学校义务教育校长管少英被李彬以假董事长身份炮制的假董事会文件为由禁止入校,停止工作时长已近20个月。

注(3)违法审批延期的学校十二年一贯制高中办学许可证,六年没有年检,六年没有招生,没有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注(1)2018年11月高新区审批局受理所谓学校董事会的变更申请文件中的董事会章程是租赁人李彬伪造的,王元山已于2018年11月中止了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的的变更程序,至今也没有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变更举办者。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注(1)行业管理部门从未对李彬违法租赁学校的违规、违法行为如:致死二条人命,非法使用学校财务专用章,个人帐户坐收坐支千万元,砸毁、损坏、盗窃学校财产等事实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注(1)对李彬以上每一项都有的违法行为,辖区职能部门却不作任何处理。

注(2)李彬的上列违规行为被王元山向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投诉200次以上,被和稀泥、躺平、不作为,均以不是公办学校、无法处理为由,姑息养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注(1)学校十二年一贯制的高中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权利被审批违法剥夺。

注(2)高新区管委会违法支持李彬自封学校董事长。

注(3)高新区管委会违法支持李彬伪造学校董事会章程,违法批复学校法定代表人,违法批复学校举办者,违法批复学校举办者变更批复的(2018)184号批复。

注(4)高新区管委会违法支持违法的批复不办理注册登记,支持李彬违法经营,从违法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非法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之日止,时长2年7个月。

第十一条 第一款;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注(1)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剥夺学校十二年一贯制的高中办学许可证载明的校长毛金涛的权利,及举办者: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权利。

注(2)高新区管委会支持李彬自封学校董事会董事长。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注(1)2018年11月受理所谓学校董事会的变更申请文件中的董事会章程是租赁人李彬伪造的,王元山已于2018年11月中止了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至今没有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变更举办者。

注(2)学校的性质是现有的民办学校,没有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更没有与继任举办者签订变更收益的协议。

注(3)现有民办学校的含意;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4、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注(2018)184号变更批复,直至2021年9月6日都没有注册登记,已经失效的批复,仍被行政机关作为有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注(1)2018年11月26日李彬向审批局提的是伪造的董事会章程,隐匿了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获得的批复文件,帮助李彬骗取批复。应当撤销而不撤销。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项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第(四)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六)项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第(七)项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注:李彬公然违反上列四项法规,挪用百万元学生交费现金,用非学校法人财产对外担保,抵押签订经济合同,设立股份对外吸股,改变学校公益性质非法经营谋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四十二条(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1)李彬从2018年至2022年期间,砸毁学校综合楼山墙和学校食堂锅灶,盗窃学校58棵柏树和大门外的监控设备,破坏学校生化物实验室设施、设备和米字型花坛电线电缆等,捏造事实陷害王元山,不按规定登记招聘人员信息。

注(2)学校和学校出租人曾23次实名向公安机关举报李彬的违法行为,均无音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注(1)李彬对外非法使用学校已声明作废的财务专用章,对学生收费,个人帐户达千万元以上(法律在该辖区成一纸空文)。

注(2)长外学校董事会公章被枉法判决;返还管少英名下。2019年6月管少英向声明人以作废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为条件交回该公章后,在长外学校董事会已经恢复正常履职的情况下,2023年11月18日又被公安机关枉法批准重新刻制,为李彬非法持章进行的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注(1)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现任校长是管少英,却被李彬停止其一切工作,禁止进入学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1)高新区管委会在审批变更申请时,没有依法通知申请人,也没有实质性审查申请资料。

注(2)高新区管委会在延期学校已过期的十二年一贯制的高中办学许可证时,从未告知举办者,也未组织过听证,学校举办者的权利被非法剥夺。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李彬已严重触犯国家刑法,虽被23次实名举报,至今仍逍遥法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54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99条第2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将案涉人员移送监察委、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判,使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应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11、教人发【2016】19号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12、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7〕6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确保平稳安全过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进行财务清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债务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在对民办学校清产确权、重新登记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校实际和办学历史,分校施策,给予1-3年的过渡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严禁举办者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十八)保障举办者合法权益。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举办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可纳入补偿或奖励范围,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按不高于经确认的出资额返还举办者,仍有结余的,可视情况给予举办者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捐赠、土地房产增值部分)15%的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改变校园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规范举办者从学校提取薪酬的比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代表的薪酬水平不得显著高于学校教职工平均水平。

注(1)襄阳市纪监委干部杨逢贵等人与社会闲杂人员章李华严重干预司法案件,造成行政帮李彬“甩锅、洗白饰红”,司法帮助李彬“扬恶惩善,枉法裁判”。

注(2)正在举办的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长外学校校园内,违法审批营利性高中教育,将依法已经作废的十二年一贯制的高中办学许可证延期。

注(3)李彬个人所获薪酬水平(2万元/月、3.8万元/月)严重违反条例规定。

注(4)声明人于2020年9月根据该条例正在办理分类登记的手续已被中止。

 附件二、公立学校退休校长、党支部书记、租赁协议和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主要签约人、受聘长外学校校长管少英书证材料(共9件)

1、2022年8月14日管少英委托王元山转交李彬的建议降薪、息诉和解的一封信。

2、2022年8月16日证明2018年2月10日签订租赁协议时:已知声明人与襄阳华航航空培训学校签有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管少英、李彬承诺同意:学校运动场和后勤设施与华航培训学校共同使用三年。

3、2022年8月17日学校董事会致襄阳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并邱伟局长的襄长董字[2022]7号、反映李彬伪造学校董事会文件暂停校长管少英的工作,请求查处李彬的违法行为。

4、2022年8月18日管少英《解除违法性质的租赁协议书》。

5、2022年8月23日王元山、管少英致李彬的第四封信;提醒、李彬不要重走2007年风险承包长外学校悔约弃职的老路。

6、2022年8月28日王元山、管少英致襄阳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并邱伟局长的一封信:撤销管少英学校举办者变更的违法行为。

7、2022年8月28日公司、学校董事会等单位、校长管少英及学校教育骨干致襄阳市纪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高新区法院、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的《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董事会,时任学校义务教育校长、举办者管少英等学校教育骨干:关于先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后被枉法裁判下必须履行违法性质的租赁协议,又被行政违法执行后,政治责任、经济损失、社会稳定责任承担的共同声明》

8、2022年9月15日管少英致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的《关于纠正“变更民办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举办者”的报告》

9、2022年11月15日我与王元山先生签订《租赁协议》的说明:双方签订《协议书》的背景、“三书五证一光盘”、“三三三”教育制度的传承,办理法人代表、举办者变更的过程等。

附件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申444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的继续履行违法租赁协议的错误判决再审,2022年2月10日声明人向再审法庭提交的案涉大量重要证据和已庭审的庭审笔录故意不审(现场证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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