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彬违法租赁民办襄阳长春外国学校义务教育致死两条人命涉嫌违法、渎职,行政“帮助甩锅”,法院“枉法裁判,洗白饰红”,被“扬恶惩善”的 公告人希望公正司法的情况反映暨举报材料 持续公告(206)号之三 (第一百期)
序
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告人先后就李彬违法租赁民办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所谓办学的有关问题在学校微信群中发布了依法维权公告共计205期/205天,2022年1月11日至今,又相继发布敦促李彬“投案自首、悬崖勒马、悔过自新”的持续公告共168期/168天时,于2022年5月31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信访、纪监、司法部门等单位寄发了依法维权公告(206号)之一,6月16日起还在王胖子大厦室外电子大屏上滚动播放。自2022年7月16日起在学校微信群中发布《关于被撤销民办襄阳长春外国学校校长职务致死两条人命的李彬(错写成管少英)涉嫌违法、渎职的持续公告(206)号之二,行政“帮助甩锅”,法院“枉法裁判,洗白饰红”,被“扬恶惩善”的公告人希望公正司法的情况反映暨举报材料》,截至2022年8月18日已发布34期/天。期间的8月13日起至8月18日还在学校东校区循环播放广播、电子大屏上播放。因实情有变,自8月19日起停发、停播、停放含有管少英和“这对男女”字句的内容。从8月20日起,开始发布本持续公告(206)号之三。
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公告人公告的李彬被实名举报的违法、渎职等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在有法可依的法治社会中能使李彬悬崖勒马、悔过自新,得到辖区司法、行政部门的依法处置,令公告人十分意外的是;行政;有法不依,帮助甩锅,洗白饰红,法院再审:枉法裁判,维持原判,扬恶惩善。公告人被迫从2022年4月7日起继续履行违法性质明显的租赁协议,即便如此,公告人于2020年8月起;因李彬违约、违制、违德、违规、违法,被诉于法院的24起解除、终止违法性质的租赁协议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等88项诉讼活动,法院;有逾期不审,有久审不判,有中止审理,九成以上枉法裁判帮助李彬“洗白饰红”的己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也未能使李彬在继续履行违法性质的租赁协议时,停止违约、违制、违德、违规、违法等持续渎职犯罪行为的脚步,2022年7月竟然在行政乱作为下,在义务教育的学校不经依法土地变性、不经依法财务清算、不经依法分类登记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地就办起了高中教育,将公告人2020年5月己经市行政审批局批准筹设的中职教育调整为不能筹设,公告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仍被辖区行政、司法等部门视若无睹,国家法律尊严被这起恶劣案例不断持续挑战中、肆意践踏中,为此,公告人在穷尽国家司法维权途径的同时,不得已而为之:继续以公告的方式,就李彬涉嫌违法、渎职犯罪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及社会公共利益关联方特再持续公告如下。
一、起因
因学校举办者之一的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十二年的学校董事会董事长、学校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元山时年已65周岁,为了使学校无与伦比的办学特色传承有人,2018年2月10日,李彬介绍与王元山素不相识的隆中中小学名校长管少英:以比第一个20年办的更加辉煌的书面承诺,传承王元山二十年的创新成果“三三三”制义务教育制度,“三书五证一光盘”、60条义务教育新方法为条件,与学校产权所有权者王胖子公司,签订20年的公益性很浓的租赁协议,6月23日又签订规避法律风险的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下称合同)。
2018年12月,李彬向襄阳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报送学校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举办者王元山变更的变更手续时,向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隐匿了学校董事会第五次章程修正案,隐匿了应送审的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还伪造学校董事会章程,使股东会的变更决议被以假乱真,获得的襄阳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18)184号批复(下称批复),被学校举办者之一的法定代表人王元山发现,李彬侵吞学校财产的企图十分明显,嗣后,被王元山多次要求按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整改或者变更租赁协议,被李彬拒绝,还作废了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风险管理责任合同》,王元山即于2019年6月、7月先后收回了李彬使用中的学校董事会公章、行政公章,并根据学校董事会第五次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三条,于2020年4月,学校董事会解散了李彬新组建的董事会,重新恢复了以王元山为董事长的学校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学校举办者、学校董事会封闭己被撤销校长的办公室后,李彬的亲信报警,被出警的米庄镇派出所警察违法干预、强制拆封。6月24日学校,举办者在对李彬私雇的“黑保安”依法正常经营管理时,又受出警派出所的违法干预,参与管理的工作人员被驱离学校,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因受阻而流产。出警的米庄镇派出所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将明知李彬是学校租赁人身份,故意确认为“学校实际控制人”身份,使李彬在学校长期从事违法、渎职犯罪活动成常态。
被二十次实名举报在学校从事违约、违制、违德、违规、涉嫌违法、渎职犯罪活动的李彬,是怎样在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下、在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下,将一所公益二十年、发展二十年、辉煌二十年、创新二十年的、无以伦比的学校推上难归之路的呢?自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6日两年的租赁时间内,先后有师生俩人自杀身亡,死因不明,瞒报、不报,不追责,非法使用学校已声明作废的财务专用章作对外收费凭证,收费入个人帐户,年坐收坐支千万元以上,职务侵占学生百万以上交费、挪用国补生均经费,盗窃、毁坏学校财产等近五十起违约、违制、违德、违规、违法、渎职犯罪行为,针对教育主管部门,出租人、举办者、学校多次敦促的整改措施,被李彬的三钱观”(一切向钱看、一切为钱干、一切为了钱)抵制不改,公司、举办者、学校已二十次次实名向辖区党政领导、主要领导、领导部门,行政、政法、纪检、监委、信访投诉举报,文字材料1至5册1414页、信息及信息截图1至4册587页,共九册,2001页,时长两年,公司根据租赁协议第三条向法院提起解除、终止违法租赁协议的民事诉讼被逾期审理,久审不判,李彬却以租赁办学为名,公然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长期赖在学校己三年,被行政帮助“甩锅,洗白饰红”,被法院“枉法裁判,扬恶惩善,洗白饰红”,为减轻、减少、根治被司法、行政袒护的劣迹继续给不明真相的社会公共利益关联方已经造成的、还将造成的损失,公告人将下列二十次实名举报的材料暨李彬违法、犯罪的事实特向社会公共利益关联方持续公告如下,以促法院公正司法,行政依法行政。
二、涉嫌违约、违制、违德、违规、违法、渎职等犯罪的事实
1、2018年秋季不与新招的学生家长签订教育教学合同,新聘教职工不填写入职登记表,不签订劳动合同,失信比举办者第一个20年办的更好的书面承诺,骗取公益性租赁协议。拒绝执行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风险责任管理合同》。
2、2018年11月26日,伪造、篡改学校董事会章程,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隐匿重要合同,骗取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18)184号批复。
3、2018年9月、11月、12月,2019年1月,千方百计克扣学生早餐伙食费,被王元山发现学生鸡蛋经常断供。
4、2018年12月9日,学校炊工潘X会工伤截指致残,弃之不管。
5、2018年12月26日,26岁的年轻教师代X奥在学校公寓楼上吊自杀,长期瞒报不追责。
6、2020年9月29日,13岁八年级男学生杨X豪跳楼身亡,用学生交费,协议赔偿100万元了事,瞒报不追责,至今死因不明。
7、2020年5月28日得到管委会分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一定依法行政”的承诺后,学校撤诉,襄阳市中院下达(2020)鄂06行初63号撤诉《行政裁定书》
(见下图)。


8、2019年1月28日,干部与保安在春节团拜会上斗殴(110出警)。9月22日,老师和老师斗殴,110出警,持续涉访。
9、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暗箱操作,背后交易,违反租赁协议约定,用学校行政公章对外签订552万元“恶意”投资的经济合同。
10、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贪污、挪用,侵占每名学生已交伙食费中早餐费2.2元中的1.45元(其中将租赁前每生每天2.2元/盒的250毫升品牌纯牛奶降为1.3元/盒的100毫升的杂牌酸奶,每天从中抽取每人0.90元私分0.45元:770人×0.45每天346.5元,共计47519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另向食堂按初中学生的就餐人数770人每天抽取每人1元,累计185925元,两项共233444元的非法所得从学生口中“抢食”。
11、2019年年审拒绝整改两校违规合并报告,拒绝整改违规两校合并的合规方案。
12、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7月期间,违约“不定期向出租人书面报告使用学校行政公章的次数、时间、用途等”。
13、2019年3月对遵义研学行受伤的乔X敏学生,不理不睬。
14、2019年7月19日向交费学生家长出具学校已作废的财务专用章作收费凭证,钱入第三方经营性公司账户。
15、2019年中考前夕,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突击将长外学籍的冒X等十二名学生转移至树人学校参加中考,为被行政处罚的非法合并长外学校的民办树人学校造假“中考破零”欺骗社会,红“树人”、黑“长外”。
16、造谣惑众,混淆是非,致使法院错将国家行政管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登记制,枉法裁判为行政批复制,导致诉讼,缠讼不断。错案一桩接一桩,枉法裁判成被常态!
17、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侵占学生已交伙食费120余万元,拖欠教职工工资三个月。
18、2019年11月,挪用学生交费1.4万元竞拍关系人字画谋私。
19、2019年11月,将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元山踢出学校教职工、干部微信群。
20、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三次拒绝学校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王元山提请召开民主生活会、征求全校教职工意见大会的提议。
21、 2020年1月5日,反悔高新社会事务办主要领导、高新区分管领导亲临学校与李彬协调的结果;在全校教职工、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贤达、社务办领导参加的大会上作检讨的承诺。
22、 租赁期间,违反《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62号),非法获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个人高薪报酬2万元/月。
23、2020年4月违反贫困生的国家补贴程序,开后门违规乱发。
24、2020年4月24日、6月24日二次剪断学校出入大门的智能监控电源线,盗窃举办者安装于学校出入大门的监控设施;击伤物业工作人员。
25、2020年5月14日至今非法控制、侵占学校,禁止学校举办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学校物业出租人、产权所有者,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出入学校近三年。
26、2020年6月24日,对公司/举办者工作人员对学校正常管理工作,诬以“黑社会”、“流氓”强占学校,被公安局调动警力,将举办者工作人员驱离学校。
27、2020年4月私招乱雇“黑保安”。
28、2020年6月13日起,唆使他人在腾讯注册微信公众号新楚河汉界,在【汉江夜话】栏目中捏造事实连续发表八篇文章,诬陷、诽谤、侮辱、攻击学校公益办学已二十年的举办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元山。
29、 2020年6月13日,无中生有编造事实,捏造王元山七大罪状,向省、市有关部门、领导邮寄诬陷、诽谤、侮辱公益办学已二十年的举办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元山的情况反映书面材料。
30、2020年6月24日,公司带领保安公司负责人在学校大门换防“黑保安”时被假报警,以自称“学校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岀警警察、公安机关加大的警力将公司管理人非法驱离学校近三年。
31、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非法经营学校二楼食堂,唆使学校食堂负责人郑成林应付食监部门检查,欺骗检查,被学校多次向监管部门举报。
32、2020年7月,关闭学校已开办二十年的食堂,迫使师生在大疫防控期间外吃盒饭。
33、2020年7月,以证谋私,骗取教育主管部门初中毕业证书,学校没有盖章,骗得教育主管部门盖有钢印的240本应届初中毕业证书,其中有13本被“有偿”发给空挂学籍非法合并学校的树人学校的初中毕业生,还有227本未盖学校公章的毕业证书发放不能。
34、2020年6月,拒绝执行教育主管部门襄阳高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对学校财务问题(个人帐户坐收坐支学生交费千万元)下达的整改通知要求。
35、2020年8月,为了更好地实现“三钱观”、辞退在校教龄10年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时任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的常务校长(校长)、董事会董事毛金涛,副校长、年级组长、示范班班主任、优秀数学老师张志林,政教主任、董事会董事吴金华,还禁止该三人出入学校。
36、2020年12月,挪用侵占囯家下拨义教生生均补贴57万元。
37、2021年中考毕业生停发“三书、五证、一光盘”, 学生在校三年学习、生活成果档案拒送在读高中学校,拒绝跟踪辅导。
38、2021年9月,内外勾结,使出租人停放于学校综合楼马路两侧用于新教学楼阶段性施工的一台日本神钢牌1.0挖掘机、一辆长江牌25吨汽车吊二台大型设备被盗(2022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侦破,追回)。
39、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损毁学校出租人的电教设备,生、化、物实验设备,智能监控,花坛电缆,灯具,水管,树木、建筑,食堂大灶台、门窗等财产。
40、2021年3月、11月,指使他人多次破窗撬门闯入学校食堂,对炊工宿舍进行非法破坏活动,砸毁学校食堂大灶台,损毁他人物品。
41、2021年3月11日和2021年12月2日,强迫与食堂负责人签订食堂继续停伙协议,胁迫食堂负责人与其办理交接手续。
42、2022年3月21日和4月26日,以非法获得的法人身份,两次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学校职业技术教育的批复,使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恢复)的验收开办工作受阻。
43、2022年8月13日,李彬伪造学校董事会文件,停止学校义务教育校长、举办者管少英工作,8月16日禁止管少英进入学校的违法行为,己被学校22年的举办者、学校产权所有权者、学校物业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董事会董事长王元山和管少英于8月16日共同向社会事务办、管委会分管领导当面投诉举报并要求查处。8月17日,学校董事会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和领导寄发襄长董字(2022)7号《关于伪造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董事会文件暂停学校校长、举办者管少英一切工作的处理决定暨第二十次举报李彬伪造公文涉嫌刑事犯罪的举报材料的报告》文件,请求依法查处李彬的违法、渎职犯罪行为。
44、拒绝履行被枉法裁判下必须履行的“违法租赁协议”约定的以下条款:
(1)协议第四条:在合同期内的每一年度的第一个月支付当年租金70万元(不按期交)。
(2)协议第十七条: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向我方报备学校印章使用时间、内容、次数、批准使用人、经办人统计表及使用学校公章用印后的备案文件(不向公司备案)。
(3)协议第十六条属于乙方违约第4款:使用学校行政公章对外签订552万元阴阳合同(不向公司承担责任)。
(4)协议第二十条:按照襄阳市公布的月薪最低薪酬标准,每月䃼贴支付出租人物业的资产、设备管理人员3人的薪酬䃼贴(每月每人1500元,计4500元)(拒绝给付)。
(5)协议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在用办公室非甲方主动移址,乙方不得占用(董事长王元山被禁止出入学校、办公室被禁止使用两年)。
租赁协议履行三年期内,学生中考成绩、综合素质“双科”塌方式下降(另见持续公告1-164期内学校租赁前后中考成绩统计表)
从租赁协议履行的第二年的2019年8月29日至今,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先后十六次组织协调,会议形成的可执行、应该执行的意见、建议,甚至形成的文件都被李彬跋扈拒绝,仍在辖区行政职能部门的无奈、被迫、反常、异乎寻常地庇护下持续胡作非为,损毁公告人财产、践踏公告人精神上的善良,伤害公告人人格上的信誉和政府的公信力!
公告人因李彬被行政怠责的行为,持续付出的代价所花费的三年时间,成了李彬在学生身上暴敛横财的三年,成了李彬公然侵蚀学校财产的三年,成了李彬对学生受教权益被“打劫”的三年。
成了举办者的学校20年公益办学辉煌历史的破坏者;
成了学校无与伦比的“三三三制”,六十条育人方法,“三书、五证、一光盘”,双科教育累累硕果的践踏者;
成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学校的泛滥者;
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校建设的污染者;
成了谎话连篇、贪婪无边的麻烦制造者!
李彬的上述违约,违制,违规、违德,违法、涉嫌职务侵占等渎职犯罪行为,公告人向辖区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二十次实名举报,三次向湖北省公安厅维权上访,
(以上内容见下图)。
国家法律制度在李彬面前,真是“形同虚设”、可以任意践踏吗?民办学校的校园是李彬为非作歹、肆意妄为的天堂吗?
迫于李彬的“三钱观”的“影响力”,2020年1月至今:襄阳市电视台、襄阳日报社等有关媒体对公司的以下正能量的宣传活动封镜、封刊:
(1)2021年7月公司员工汤X阳之子汤X畅同学获得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5万元后获得公司10万元王胖子奖学金奖励的宣传稿被禁止刊发。
(2)2021年8月和11月,公司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保家卫国,对本校毕业的两名应征入伍学生、学生家长进行的表彰奖励活动,被襄阳日报禁止刊发宣传稿。
(3)2020年7月24日襄阳广播电视台一台19时35分播放学校常务副校长(校长)毛金涛、政教主任吴金华、学校董事长王元山到枣阳一特困学生家庭帮扶的新闻,李彬施压电视台,致使该新闻被停播。
(4)2020年6月,指使他人在人民网、百度、头条、腾讯、网易、新浪等十大互联网网站捏造事实诽谤、诬陷、恶毒攻击、肆意侵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山名誉权,引发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被枉法裁判。
(5)2020年7月3日李彬以个人名义在楚天快报刊发停止使用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行政公章启用已经作废的学校财务专用章的违法声明,引发民事诉讼,被枉法裁判。
(6)2020年8月,学校在襄阳广播电视台《今日播报》栏目中切播30秒的关于学生交费入对公帐户和停招2020年秋季七年级新生的“通知”。“通知”仅播出一天,李彬造谣说是影响学校招生,被停播。引发民事诉讼,被枉法裁判,被襄阳市检察院枉法不支持抗诉监督申请。
(7)2021年7月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给学校强制下达400名初中生招生计划(实际招收不足200人),学校职业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全面开办(恢复)被行政乱作为,举办者、学校的名誉、经济风险损失与日俱增。
在国家特色的法律制度下,从2020年1月19日李彬起诉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山开始,到5月22日第一次开庭,先后历经三次撤诉、再诉,于2021年7月10日用150900元获得一份(2021)鄂06民终3029号“扬恶惩善”的枉法民事判决书,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的(2021)鄂民申4440号裁定书裁定: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2年4月又被襄阳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执行,直接驳回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该院枉法裁判下的违法租赁协议。
对于这种十分罕见的“恶法”案例,学校举办者、学校出租人、产权所有者出于对共产党的信仰,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敬畏,对公平和正义的普世价值观的追求意志,己就继续履行“枉法裁判”、履行“违法租赁协议”的有关事宜,向李彬发送《关于收回被“枉法裁判”非租赁范围内流动资产(物质)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收回学校非租赁范围内资产(物质)的通知(二)》、和《关于继续履行枉法裁判违法租赁协议的通知》(违执4号)等文件,但都被李彬无视,继续在辖区行政、司法的庇护下横冲直闯,违法不停,渎职不断!
如果任由上列事件继续蔓延、发酵,将会导致:
1、公司、学校与湖北省中华诗词学会,聂绀弩基金理事会签订的在襄阳每年一届长春杯“中国襄阳.孟浩然田园(山水)诗词论坛”长期履行的公益性四方协议,被李彬的劣质品行严重玷污。
2、公司资助困难学生家庭的传统美德,学校小慈善家红十字会的公益活动被彻底夭折。
3、王元山在湖北文理学院法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分别设立为期十年的王元山法学奖励基金协议书的执行质量被严重受损。
4、李彬仅仅只是社会自然人,与学校没有任何关联的物权,又是被二十次实名举报的违法、渎犯罪嫌疑人,重演学校第一次1998年被“空手套白狼”的群体性事件,政府再次被“空手套白狼”的风险无时不在。
5、公司向学校正在投资近8000万元,面积1.7万平方米全生态型的新教学楼的社会公益使用价值被损失。
6、公司将学校全部资产按照学校董事会十九年共五次修订的章程规定,所有资产奉献社会,设立“王胖子教育基金,继续用于教育事业,惠及困难群体,差别化为国家培养栋梁之才的梦“标”被破灭。
已辉煌二十年的公益民办湖北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被李彬为了“三钱观”一步一步推向深渊、如不被依法制止、处理、追究责任,即便公司为保护学校合法财产付出沉重代价,学校被毁于一旦的恶果也将在劫难逃!
三、 被枉法裁判生效的民事、民事刑事自诉,行政案件的裁定书、判决书,再审裁定、驳回再审裁定,向检察院的抗诉申请、复查申请
(见附件一:涉案24件88份)
四、行政“帮助甩锅,洗白饰红”,法院“枉法裁判,扬恶惩善”应当纠正的法律依据
(见附件二;涉及四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国家法律,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规)
五、违法、渎职犯罪嫌疑人简介
李彬,男,1967年12月出生,现年55岁,2006年前任襄阳长春高级中学(学校前称)生物老师,常务副校长,风险经营管理承包人,承包期内,因故向学校提出中止风险承包合同,被学校善待后离岗,租赁民办襄阳市树人特长学校任职校长,因严重违规,2018年被教育主管部门襄阳高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令:1000余名师生迁址,停止招生,自行关闭树人特长学校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任学校执行校长。实际长期用非法手段,控制时任校长管少英,直至2022年8月13日、8月16日以非法组织学校董事会的名义,停止还是学校义务教育的校长、举办者管少英的工作,禁止管少英进入学校。
六、持续公告原因
1、揭露李彬以教为名“挂羊头卖狗肉”盘剥义教学生交费、非法盈利的事实,扩大社会受益量、受益面。
2、揭露李彬不良劣行,提高学生家长入(选)读学校的警惕性,减少社会损失量、损失面。
3、提高案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政能力,增加人民幸福感,推进依法行政步伐。
七、持续公告目的
1、为了不辜负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家长为孩子入读学校的殷切希望。
2、为了被李彬颠覆的学校“三三三”制、三五书五证一光盘、60条育学方法早日回归学校。
3、为了恢复学校中考毕业生有“三书、五证、一光盘”的两科(综合素质、中考成绩)累累硕果。
4、为了避免该校曾被“空手套白狼”群体事件的重演。
5、为了推动李彬违法、渎职案早日得到依法处理,以公告的方式,向涉案权益关联方进行公告,以避免己经、还将发生的损失。
6、为了人人自觉敬畏国家法律制度。
7、为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执法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八、持续公告内容
公告李彬如何用非法手段骗取学校物业公益租赁权,从2018年11月6日至2021年12月期间违约、违制、违规、拒绝整改,致死二条人命,瞒报不报不追责,涉嫌伪造公文、骗取批文,非法盈利,非法使用学校已声明作废的财务专用章,个人帐户年坐收坐支千万元,废除一生一表收支帐户,职务侵占学生交费,挪用国补生均办学经费,弄虚作假挂学籍,红“树人”、黑“长外”,盗窃、毁坏学校大量财物等近五十起违约、违制、违德、违规、违法、涉嫌渎职犯罪行为。
九、持续公告时间
公告之日起至依法处结李彬的涉嫌违法、渎职犯罪行为,或实名举报人收到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彬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或李彬主动离校投案自首,或公司主动停发之日止。
十、持续公告后果
公告的基本内容如有不实,公告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李彬认为本公告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维权,不要“找伞、找人、找路”,不要搬石头砸别人的脚。
特持续公告!
公告人:民办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董事会
学校产权所有权者: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元山
2022年12月7日
附件一:被枉法裁判生效的民事、民事刑事自诉,行政案件的裁定书、判决书,再审裁定、驳回再审裁定,向检察院的抗诉申请、复查申请(略)
附件二:行政“帮助甩锅,洗白饰红”,法院“枉法裁判,扬恶惩善”应当纠正的法律依据(略)
附件三:依法纠正的事实依据;2022年2月10再审庭审时向法庭出示的、被合议庭不屑一顾的24册5130页书证和电子光盘(图片略)
附件四:学校举办者、学校产权所有权者、学校产权出租人;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法定代表人;王元山简历及其企业情况(略)